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关于印发《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专家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鄂安协﹝2020﹞11号
各会员及相关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,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,对原《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专家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内容进行了修改,现予发布。
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
2020年10月10日
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专家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,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,提高服务能力,根据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专家(以下简称“专家”)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,经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聘用的,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,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。
第三条 专家按照行业领域进行分组。
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管理的聘用、培训、发证、公告、调用、考核、表彰、建档、解聘等日常工作。
第二章 专家选聘
第五条 专家选聘的条件:
(一)热爱安全生产事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清正廉洁,秉公办事,自愿从事专家工作,积极接受协会委派任务;
(二)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、法规及技术标准,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;
(三)具备大学本科(确因需要的,含专科)以上学历、一般应具备副高级(确因需要的,含工程师)以上技术职称,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;
(四)身体健康,本人自愿,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,确因需要,可延长至70周岁。
第六条 专家选聘的程序:
(一)申报。填写《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专家推荐表》(附件),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,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,报协会秘书处;
(二)审定。秘书处组织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,审查结果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;
(三)聘用。会长办公会审定后,协会在协会网站公布,向专家颁发聘书(或证书)。
第七条 专家实行聘用制,每次任期3年,聘用期满经专家资格审查后可续聘。
第三章 专家使用
第八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参与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活动;
(二)为政府部门提供安全技术支撑服务;
(三)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和现场核查;
(四)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;
(五)承担协会委派的其他任务。
第九条 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准则:
(一)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工作纪律;
(二)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;
(三)在执行指派任务中,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;
(四)遵守国家保密制度,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,保守委派单位和被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;
(五)受领任务后,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,开展工作;
(六)认真负责完成任务,并在完成任务后,根据委派单位的要求,提供相关材料;
(七)在履行专家职责过程中,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;
(八)有利益关联的,应主动回避;
(九)其他应当遵循的工作准则。
第四章 专家考核与解聘
第十条 协会每年对表现优秀的专家予以通报表彰,并在协会网站公告。
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解聘,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,有关证件应交回协会,并在网站公告:
(一)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;
(二)因身体状况、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;
(三)1年内3次不能接受协会委派任务的;
(四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;
(五)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;
(六)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;
(七)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,推销产品,或故意打压、刁难技术服务对象、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;
(八)收受技术服务对象、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;
(九)专家信用评级不适合担任专家的;
(十)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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